评估基准日
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并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建议委托人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 有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2. 有利于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等工作的开展。
3. 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评估基准日尽可能选择会计期末。
4. 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部门有专门要求的,在不违反评估准则的前提下,可以遵照执行。
评估报吿的使用范围
评估的使用范围包括评估使用人、目的及用途、使用时效、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等事项。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在前期洽商时,应与委托人就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加以明确。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受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与约束,如预计的评估工作量、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配合力度、评估所依据和引用的专业或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等)的出具时间等等。评估机构洽谈人员应了解委托人实现评估所服务经济行为的时间计划,根据对上述限制与约束因素的预计和把握,与委托人约定提交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当面提交或邮寄),在评估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不宜确定具体日期,一般确定为开始现场工作、委托人提供必要资料(包括评估所依据和引用的专业报告送达)后的一定期限内。
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这是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洽商沟通的重要内容。评估机构洽谈人员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评估收费标准及报价,并与委托人就评估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沟通。委托人需要了解评估机构报价确定依据和口径,除专业服务费以外,差旅及食用、现场办公费用等是否在预计数额和负担方式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体现在评估委托合同中。